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 正文

农村饮水安全信息-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7-12-25 04:1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产权人确定具体的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规模较大的跨乡镇多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

 

  (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下由群众筹资社会投资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根据各方投资额度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供水管理站或公司

 

  (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鼓励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经营

 

  (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自行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运营条件

 

  第十三条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出让经营权等所得收入应在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并在县域或更大范围内组建一定规模的供水公司或股份制集团运营管理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的自来水供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不间断供水或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划定的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挖坑取土挖沙采矿爆破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堆放垃圾粪便

 

  (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直至终止供水合同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农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为鼓励节约用水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县物价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城市自来水管网工程向农村延伸供水的水价按照农村公共供水定价原则核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边远贫困山区远距离调水区严重分散居住供水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设置带有标志性图形符号的地理界标标识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设置排污口堆放有害物品

 

  (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供水工程的水处理设施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疾病控制中心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和供水水质每年应在汛期和枯水期分别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结果要进行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好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县疾病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订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故障管道故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从事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

 

  (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101日起施行

 

  市政府第132号令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