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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009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0-29 04:10:53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征收权公开指南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名称

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2

类别及编号

行政征收—009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7条

4

征收对象及范围

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本市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而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部分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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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本市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而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部分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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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下达缴费通知书—凭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7

办理时限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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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1、临时占用:(1)占用堤防、大坝、灌排工程设施,每平方米每月12元;2、长期占用,每平方米每年10元;3、管线占用,每米每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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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名称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收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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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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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节假日除外)

12

联系电话

0538—853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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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0538—853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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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taszw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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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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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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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0538—8538115

18

备注